关于修订《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09〕第0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法人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支出。劳务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应当在每笔国拨经费到款后的30日内,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首次申请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后续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

  

  2018年1月1日以后获得立项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30日内,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前款所述材料。 

 

  逾期申请的,市科委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科委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确定拟匹配金额,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拨款计划,按期拨付匹配资金。

  

  第十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匹配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匹配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终止经费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匹配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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