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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等材料,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产业研究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细则》。


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条件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文化创意

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

在建扶持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在建扶持类项目)》。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2018 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2018 年度(或2017 年度)

审计报告,新设单位(2018 年1 月1 日后注册)需提供最新

的税控财务报表。

4.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其他建议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

(2)项目涉及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以上2-6 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中税控财务报表为打印件加盖公章。


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产业研究类项目)》



成果资助类项目

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细则》。


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细则

演艺、动漫游戏、网络视听、艺术品、新闻出版和市级文创园区等成果资助类项目具体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演艺

1.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社会主体运营演艺空间、支持民营院团发展、支持公益性演出等。

支持的演出是指由本地演艺单位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支持的本地演艺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演出单位(申请演艺空间运营资助除外)。支持委托专业机构为演艺单位搭建平台、提供专业服务。

2.申报条件

(1)演艺空间运营资助

①社会主体结合旧区改造、街区业态调整、新地块功能开发,拓展室外广场、绿地、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老厂房、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等为演艺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

②经营方是在上海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场所为固定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或100座,主要经营业务和收入是演出,形式符合资助范围描述。

③首演时间在2017 年1 月1 日以后。

④2018 年演出场次50 场以上。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演艺空间运营资助)》。

(2)民营院团专项资助

1)演出场租资助

①对民营院团在本市剧场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给予基本场租资助。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③2018 年在本市持有《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④须与租场单位结清场租费用。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民营院团演出场租资助)》。

2)创作演出资助

①扶持本市民营院团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艺术精品,鼓励结合重大时间节点、重大社会热点、重大事件亮点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③2016 年-2018 年创作并演出的新剧目。

④音乐舞蹈、戏曲、话剧(小剧场话剧除外)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场次达到5 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

⑤儿童剧、杂技魔术等新创剧目在专业剧场演出超过30场且每场上座率达到70%以上。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民营院团创作演出资助)》。

3)对外交流资助

①支持本市民营院团“走出去”,组织优秀演艺作品赴国外或港、澳、台演出或参赛参会参展。

②主办方是在上海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③剧目以弘扬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讴歌中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体现人民伟大实践和时代精神为主题。

④受邀参加国外知名或国内国家级艺术节展。

⑤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 名。

⑥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实际成交。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民营院团对外交流资助)》。

4)宣传推广资助

①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市民营院团及其剧目创作演出举办宣传推广活动。

②本市合法成立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演出行业有深入全面了解,对本市演出市场有深入研究,有丰富的大型活动筹办经验。

③项目要求:制定《上海市民营院团宣传推广方案》;组织演艺行业资深专家组建筹备会,组织剧团和剧目申报、评审工作;协调剧场安排剧目演出,推广剧团不少于5 家,推广期不少于2 个月;协调主流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申报材料:

①资质证明;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③项目报价;④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

5)演艺人才培训资助

①委托专业机构对民营院团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才提供市场营销、项目运营、剧本创作、剧团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演艺人才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②本市合法成立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具备演出行业各领域专业培训班举办经验。

③培训内容:院团管理、市场定位、文化市场法规、策划与组织、演出交易与谈判技巧、导演艺术与剧本、戏剧表演、传承、舞美运用等方面的培训。

④授课人员:邀请不少于8 名行业内领军人物和专家授课。

⑤培训人数:每期培训班不少于50 名学员。

⑥培训时间:授课课程不少于20 课时。

申报材料:

①资质证明;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③项目报价;④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

6)民营院团展演活动资助

①委托专业机构举办年度优秀民营院团展演活动。

②本市合法成立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对演出行业有深入全面了解,对本市演出市场有深入研究。对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综艺等各类演出具备专业的鉴赏能力,有丰富的大型活动筹办经验。

③项目要求:制定《上海市民营院团展演筹办方案》;

协调本市剧场安排剧目演出,场次不少于10 场,展演期不少于1 个月;组织演艺行业资深专家,组建剧(节)目评委会,负责剧(节)目的评审工作,在组委会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本市民营院团申报剧(节)目,召开剧目创作专题座谈会,交流创作情况,组织专家对重点剧目进行创作孵化指导;制订评委会“评审办法”、“评奖条件”、“评委守则”,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召开总结大会并组织评奖。

申报材料:

①资质证明;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③项目报价;④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

(3)公益性演出资助

1)公益专场演出

①支持剧场主办以公益普及高雅艺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 元的专场演出和以普及艺术知识为目的的在剧场内举办的专场讲座。

②主办方是上海注册的、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剧场。

③原则上每月举办1 场公益性演出,全年共计12 场。

④全场演出票价最高不超过80 元。

⑤演出内容应倡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内容积极健康,弘扬社会正能量。每场上座率不低于可售票张数的80%。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公益专场演出资助)》。

2)营业性演出低价票

①资助符合条件的剧场内举办的、每场提供一定比例的低价票的营业性演出。

②上海注册的、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的剧场。

③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将原价180 元及以上票价的演出票以低于180 元销售的,可申请低价票资助,资助票张数最高不超过可售票张数的20%。

④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低价票,对规定比例内的实际出票张数进行资助。

⑤演出内容健康向上。通俗演唱会、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除外。

申报流程:

①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之前提交《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资助预申报表》。

②经专家评审,符合规定的项目,于10 日之内出具《低价票资助预申报项目核准反馈通知》。

③剧场根据确认的票张数和资助金额垫支低价票资助经费给主办方,主办方填写《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确认单》。

④剧场凭演出举办单位敲章的确认单、出票结算单申报资助。

申报材料: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资助)》。

二、动漫游戏

1.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本地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及原创产品,推进电竞产业发展。

支持的动漫游戏产品是指由本地动漫游戏企业在规定年度内首次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

支持的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在上海登记注册从事漫画、动画、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企业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持有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竞直播企业应持有经营范围包含网络表演和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支持的电竞产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条件

(1)支持本地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

①具有较高艺术水准、思想价值,较好的市场业绩的原创漫画作品,其中纸质漫画为2018 年首印,年度累计印数超3 万册;网络漫画为2018 年在网上首次发布,年度所有收入超过150 万元。

②在央视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播出的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思想价值电视动画作品。须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2018 年在央视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17:00 至21:00,寒暑假期间扩展至9:00 至21:00)首次播出。

③在网络上播放的网络动画作品。须为2018 年首次在网络上发布,年度所有收入超过300 万元。

④2018 年度曾获得过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或入选文化部动漫品牌建设与保护计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扶持计划等国家级奖项或活动。

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电竞类游戏产品,在2017年至2018 年期间首次上线,举办过电竞赛事,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⑥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改编创作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网络游戏产品,在2017 年至2018 年期间首次上线,年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

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主机游戏产品,在2017 年至2018 年期间首次上线,年销售收入50 万元以上。

(2)推进电竞产业发展

①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电竞赛事活动。国际性职业电竞赛事:具有完备的职业战队联盟体系;完整的赛制与晋级规则;赛事职业电竞战队参与数量不少于8 支,其中境外队伍不少于参赛队伍总数的50%;赛事奖金不低于1000 万元;2018 年度总决赛在上海举办,线下总决赛的现场观众不少于6000 人。职业电竞联赛或杯赛:具有完备的职业战队联盟体系完整的联赛或杯赛赛制和晋级规则;赛事职业电竞战队参与数量不少于8 支;赛事奖金不低于300 万元;2018 年度总决赛在上海举办,线下总决赛的现场观众不少于3000 人。

②在本市注册成立并营运的电竞场馆。中型专业电竞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的专业电竞场馆,设置赛事专用舞台、固定观众座位数不少于200个;拥有独立的赛事训练中心,训练及赛事专用电脑设备不少于100 台,独立机房;配备赛事直转播中心,赛事解说中心;每年举办电竞赛事不少于24 场,2018 年主营收入不少于300 万元。大型专业电竞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 平方米的专业电竞场馆,设置赛事专用舞台,固定观众座位数不少于500个;拥有独立的赛事训练中心,训练及赛事专用电脑设备不少于150 台,独立机房;配备专业级赛事直转播中心(设备参考电视台的设备标准),赛事解说中心;每年举办电竞赛事不少于12 场,2018 年电竞相关收入不少于800 万元。综合性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 平方米的综合性场馆,固定观众座位数不少于6000 个;可搭建赛事专用舞台、赛事直转播中心、赛事解说中心;每年举办职业电竞赛事不少于3 场。

③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电子竞技战队。有完善的运营体系、管理体系;俱乐部需配备专业教练至少1 名,正式队员不得少于10 人,预备队员不得少于4人,所有参加电竞赛事的选手必须年满18 周岁,且组队参赛的战队中境外身份选手不得超过50%;2018 年参与各类赛事不得少于8 个,其中参与国内赛事不少于4 个,参与国际赛事不少于2 个;2018 年度内获得国际性职业电竞赛事4 强。

④直播平台:拥有独立的电竞直播专区;具有原创精品电竞内容签约主播不少于10 人;2018 年全年对全国性及以上职业电竞赛事的原创精品电竞内容制作及直播不少于20个,品牌电竞赛事直播内容时长超过1000 小时,最高同时在线观看人数不低于100 万的赛事直播至少1 场;鼓励创新直播内容制作方式,如AR 在直播中的应用。

3.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动漫游戏)》。

2. 有关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

三、网络视听

1.支持重点和范围

扶持本市网络视听优秀内容创作,支持媒体融合、业务形态创新发展,支持网络视听重大活动在本市举办,鼓励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申报资质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从事制作、编辑、集成数字化视听节目或通过互联网提供数字化音视频内容及进行相关生产活动。其中,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单位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的单位应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网络剧

①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制作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项目第一出品方,且拥有项目评奖权。

②网络剧每集时长不少于15 分钟,且总集数不低于12集,于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于网络平台首播。

(2)专业节目

①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含网络音频节目和网络纪录片),节目形式包括栏目和单期节目。其中,栏目形式的专业节目全年播出不得少于12 期,每期时长不少于10 分钟,单期形式的专业节目播出时长不得少于90 分钟;栏目形式的网络纪录片全年播出不得少于3 期,每期时长不得少于30 分钟,单期形式的网络纪录片播出时长不得少于60 分钟。

②于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制作并于网络平台首播的专业节目,申报主体须为项目第一出品方,且拥有项目评奖权。

(3)网络视听重大活动

①服务国家网络文化建设和舆论宣传大局,具有一定权威性、覆盖面和行业影响力,有固定举办届次的活动。

②活动须于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期间在本市举办。

(4)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①由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②项目应在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期间完成建设。

4.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支持项目必备材料

①《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网络视听)》。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诚信承诺书》。

(2)重点项目附加材料

网络剧、专业节目项目须提供:

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复印件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不少于4 期节目的存储U 盘。

③节目点击量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与申报项目名称、内容等信息一致,能够显示总点击量的播出页面清晰截图或者播出平台后台统计数据。

④项目获得较好口碑、受到主流媒体好评、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在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⑤项目由多方联合创作的,还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视听重大活动项目须提供:

①项目总投入预算明细表。

②项目为国家级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艺术品

1.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艺术博览会发展,培育本地画廊和艺术品拍卖机构,

支持大型艺术集聚区发展,鼓励搭建面向本市的艺术品产业服务平台。

2.申报主体

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或本市有关文化机构、团体和组织。所有申报项目发生期限为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月31 日。

3.申报条件

(1)支持艺术博览会发展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有固定举办届次的大型艺术博览会发展。

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参展画廊、艺术机构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顶级艺术作品或海内外大师作品为主,整体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

②境外画廊、艺术机构等参展商数量不少于50%。

(2)推进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为艺术品交易提供专业配套服务、为艺术品产业搭建促进行业交流合作、扩大大众艺术消费的产业服务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艺术品产业,具有较好的业界口碑或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对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3)支持画廊发展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本地画廊参加国内外知名艺博会;重点支持本地画廊具有示范作用的艺术家代理、经纪与推广项目及拓展境外市场等产业发展项目。

申报条件:

必要条件:申请画廊应为以经纪代理制为主体经营模式的代理制画廊。

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①在2018 年1 月-12 月期间参加过不少于3 次国内外知名艺博会。

②在2018 年1 月-12 月期间对代理艺术家举办过不少于10 场具有一定影响力及水准的专题展览。

(4)支持艺术品拍卖机构发展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每年定期举办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本地艺术品拍卖机构举办对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对提升上海艺术品拍卖行业的国内外影响力有推动作用的拍卖活动或创新项目等;重点支持本地艺术品拍卖机构拓展境外市场等产业发展项目。

申报条件:申请艺术品拍卖机构在2018 年1 月-12 月举办过不少于1 场的单场实际成交金额超过8000 万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

(5)支持艺术集聚区发展

支持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与运营大型艺术集聚区,重点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促进园区发展、强化园区对画廊、艺术机构、艺术家的集聚能力和孵化功能等产业发展项目,凸显集聚对产业发展的规模带动效应。

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入驻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及艺术家工作室超过20家;

②入驻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及艺术家工作室数量超过总租户的80%;

③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能较好地为入驻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

4.申报材料

①《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艺术品)》。

②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③艺术品经营单位应提供《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其他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

五、新闻出版

1.支持重点和范围

(1)图书出版

重点支持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等内容的优秀主题出版作品;重点支持定位于打造传世精品、代表上海以及国家出版和文化水平的大中型出版工程,尤其是原创类出版工程;重点支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和单种原创学术作品。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企业。在出版环节已经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予资助;前期已获得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完成的,将核减当年度该出版单位的申报额度。资助不超过30 个已明确主题、未出版阶段的重大出版项目,包括图书和音像制品。各出版单位申报的项目不超过

2 项。申报项目的成稿率须在75%以上,请提交书稿样盘,受资助的项目结项时间不得晚于2020 年12 月31 日。资助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已经出版的图书和音像制品。各出版单位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 项。

(2)报刊出版

聚焦传统报刊转型,重点支持能较大提升刊物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地位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项目,支持优秀少儿、文学、科普等品类期刊的质量提升、影响力提升项目。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有报刊出版许可证的出版机构。重点支持2018 年在国际SCI、SSCI、EI 等检索系统以及国内认可的期刊评价系统排名比2017 年有明显进步的期刊,以及在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已经完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

(3)发行渠道

重点支持标志性书城、高校校园书店、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中心等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大中型、专精特实体书店;支持融合“互联网+”新动能,拓展“实体书店+”新型网络发行模式的骨干发行企业;支持举办大型专业书业展会;支持在交通枢纽、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建立多元书报刊发行渠道的发行企业;支持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休闲聚会为一体的出版物发行园区建设。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晓度,在2018 年行业发展、全民阅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发行企业。

(4)印刷产业

重点支持印刷各领域创新,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支持印刷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的技术装备投入和系统解决方案的自主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加快传统印刷全面数字化改造,支持按需印刷生产线市场化运作,推动生产流程信息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资助在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已经完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良好,项目总投资在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5)数字出版

支持数字出版关键技术研究、模式创新、优质内容数字化产品开发及应用的融合出版创新探索;支持优秀网络文学和网络游戏创作和海内外推广,重点支持“原创艺术类精品游戏推优扶持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获奖作品;支持上海游戏精英峰会举办;支持上海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及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虹口园区的服务功能建设。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出版企业。主要资助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已经完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

(6)版权产业与国际传播

重点支持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版权服务工作站建设;版权示范创建工程,版权输出优秀项目;版权创作、应用优秀项目。重点支持参加国际书展活动,拓展出版物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主流销售渠道,参评国际书业重要奖项,各类出版物出口及优秀作品对外推介和翻译出版,面向海外市场的外文版出版物;与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申报条件:注册地在上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版权机构和新闻出版企业。主要资助201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的各类出版物的出口和版权输出优秀项目。

2.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新闻出版)》;

(2)有关附加材料详见申请表。

六、文创园区、楼宇和空间

1.支持重点和范围

重点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示范空间等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开展行业交流、产业展览展示等项目。

(1)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品牌推广平台、集成采购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2)提供专业化服务

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为入驻文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人才引进、知识产权、政策宣讲、模拟路演、财务指导、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3)举办高端展示及交流活动

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举办高端文化创意产业展览展示和行业交流活动。

(4)开展文创金融服务

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合作,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为园区内外文创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

2.申报条件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经市文创办2018 年评估或新认定后授牌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其运营管理机构方可申报上述项目。

(3)申报项目内容起始不早于2017 年1 月1 日,并于2018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取得较好的成效。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文创园区、楼宇和空间)》。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为入驻的文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服务的内容证明材料和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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